第一章 [融資行業從業員協會背景簡介]
1. 執行委員會基於以下目標而制訂守則:
(a) 在融資行業及相關行業從業員中發揚專業認同感。
(b) 通過制定一套共同承認、共同努力的信貸行業貸款流程為準則參考,提高融資行業從業人員的士氣、團結、社會責任。
(c) 透過制定信貸從業人員的行為規範,為他們提供自律指引。
(d) 為信貸從業人員提供指引,以維持高水準的專業教育及培訓。
(e) 強調融資行業的信貸專業對社會的責任,從而爭取社會各界的信任與支持。
(f) 加強專業化、透明化,提高信貸行業的自主權及社會地位。
(g) 促進信貸政策制訂的合規化。
(h) 促進社會各界需要更全面深入學習貫徹二十大精神,深刻理解領悟「兩個確立」即確立習近平同志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地位,特區政府、治港者需要始終胸懷「國之大者」投身新時代新征程。
執行委員會認為,在擬定守則的同時,必須對守則的執行方法提出建議,並且建議成立「融資行業從業員協會」,作為融資行業從業員的專業組織,負責執行守則,維持專業紀律。
1.2 二零二二年一班融資行業代表在探討信貸行業及相關行業的核心價值時,希望從 [智財雅聚] 這個免費信貸行業資訊平臺中建議成立一個「融資行業從業員組織」,藉以提高融資行業及相關行業從業員的培訓。
建議設立一個非法定的「融資行業及相關行業從業員專業操守」,負責就如何提高融資行業及相關行業從業員操守向政府及相關監管機構進行遊說及磋商,盡力向各政府及相關監管機構表達意見,以改善及保護融資行業及相關行業從業員在法律上的權益;擬訂應用準則,以界定從業員在工作時應有的操守,以及透過諮詢,使這套準則得到各個界別廣泛接受;以及根據上述準則,就涉及從業員工作時的糾紛或指稱行為失當個案,向政府及監管機構提供意見。
第二章 [操守守則]
對信貸行業的義務
2.1.1 信貸行業從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觸犯法律的活動。
2.1.2 充分了解有關的法例及規定
2.1.3 融資行業及相關行業從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放債人條例》、其附屬法例、監管條例、本會操守守則,以及由公司註冊處放債人不時發布或其他相關指引。
2.1.4 《持牌放債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 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的規定) 第三方委任法律的規定,
2.1.5 融資行業及相關行業從業員應掌握有關的一切法律、放債人條例,及信貸市場的重要事實和發展,以便能盡責地向客戶提供意見。他們應盡量憑本身在融資行業方面的知識、培訓、資歷和經驗向客戶提供服務和意見。
2.1.6 從業員應具備專業知識、分析能力。
2.1.7 融資行業及相關行業從業員在經營過程中,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他們應保障客戶在借貸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
2.1.8 執業時應秉持的操守及道德標準及對客戶的責任
2.1.9 作為信貸行業從業員或代理或受委託為代理的從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放貸人條例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2.1.10融資行業及相關行業從業員在履行職務時必須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2.1.11在訂立任何無抵押個人貸款協議或在無抵押個人貸款協議下批出任何大幅增加的貸款額之前,放債人須評估擬借款人或借款人按照貸款協議還款的負擔能力,以及充分考 慮負擔能力方面的評估結果。
在進行評估時,放債人須考慮:
(a) 擬借款人或借款人現時的收入及開支;及
(b) 就擬借款人或借款人按照貸款協議還款的能力︰
(i) 在貸款協議有效期內到期還款時,擬借款人或借款人有能力還款;
(ii) 擬借款人或借款人毋須為了還款而借貸;及
(iii) 還款不會對擬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整體財務狀況造成重大的不良影響。 放債人亦必須備存能顯示其遵從本條件各規定的書面或視像或錄音紀錄。
2.1.12 信貸行業從業員的關係及執業時必須遵守的操守標準
2.1.13 信貸行業從業員不得求取不公平的利益令其他代理受損,也不得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代理的名聲或公開貶低其他第三方的作業方式。
2.1.14 信貸行業從業員因向任何擬借款人或任何指明類別的擬借款人批出貸款,或與該等事務有關(無論是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請貸款,或是擔保或保證該筆貸款的償還)而委任的人士(下稱「獲委任第三方」);及已特別就該筆貸款,以書面方式向放債人確認:
(i) 信貸行業從業員不曾而將來亦不會因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請該筆貸款,或因擔保或保證該筆 貸款的償還,或由於與該等事務有關,向該等擬借款人徵收、追討、要求或收受 任何費用、收費、報酬或代價(不論其名目為何);及
(ii) 信貸行業從業員不曾另行與擬借款人達成協議,無論是否因購買任何貨品或服務,由擬借款人向任何其他方支付或於將來支付任何費用、收費、報酬或代價(不論其名目為何)。
2.1.15信貸行業從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信貸行業信譽及/或公司名聲受損的行為。
2.1.16 信貸行業從業員應緊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並須避免從事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作業方式。
2.1.17信貸行業從業員必須向擬借款人解釋協議的全部條款,特別是關於還款 的條款,即:
(a) 貸款利率,以年息百分率表示;以及根據該協議須支付的利息總額;
(b) 根據該協議定期及總共須償還的款額;
(c) 任何拖欠還款行為的可能後果,包括:
(i) 接管及出售所涉及的任何抵押物(包括已予押記的物業,如有的話);及
(ii) 放債人可要求即時還款的凌駕性權利。
信貸行業從業員亦必須備存能顯示其遵從本條件各規定的書面或視像或錄音紀錄。
2.1.18 放債人須遵從《持牌放債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 必須安排從業員每年培訓。
2.1.19 放債人並須在該等資料或個人資料的收集、使用、保存和處理方面時刻遵守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的規定。
2.1.20放債人須設立並維持一套妥善的制度及程序,以確保放債人或其合伙人、僱主、僱員、委託人或代理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或任何獲委任第三方知悉及遵從牌照內所列的條件及 《放債人條例》的條文。
2. 1.21放債人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維持及監察一套妥善的制度和程序,以處理由於日常業務運作中貸出的貸款而引致的相關投訴及/或查詢,以及由該等貸款引起 的收數活動有關的投訴及/或查詢。
2.2對同事的義務
成功的信貸行業從業員,有賴各級各類從業員的合作。因此,一個信貸行業員:
應視同事為專業工作者,不因地位、職能、性別、種族、膚色、國籍、信仰、宗教或政見而加以歧視。
應以公眾利益為重,與同事衷誠合作。
應支持同事執行專業責任,鼓勵其發展潛能。
應與同事分享種種觀點與資料,以利於專業發展。
應尊重每間信貸機構行政的合法權力。
對於有違良知的行政政策和措施,應首先循專業內的途徑提出異議。
作為行政人員,應尊重同事的專業地位,給同事以充份的機會對校政 提出意見。
在作出決策時,應使有關同事有充份參與討論的機會。
應致力建立同事間的融洽關係,減少誤會;指導工作時,應客觀而具 建設性。
對某一同事作出報告時,應容許該同事知道報告內容。
對其他同事作推薦或證明時,應以公正、真實為原則。
不應破壞從業員的信任及尊敬。
不應惡意損害同事的專業信譽與事業前途。
不應故意使同事難堪或受到羞辱。在批評同事時,應謹慎地避免傷害 其自尊。
應以公正原則處理對同事的投訴。匿名投訴應不受處理。
除非事前知會對方,不應對同事的專業活動作批評。
2.3 對僱主的義務
一個信貸行業及相關行業工作者:
1. 應遵守合約和承諾。
2. 不應因私利而忽略正職。
3. 應盡其所能提供專業信貸服務。
4. 應積極促進信貸機構 / 服務機構政策的改善。
5. 應貫徹執行有利於信貸行業機構的政策和指示。
2.5 對公眾的義務
對公眾的義務一個信貸行業從業員:
1. 應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準則。
2. 應與公眾合作,共同了解借貸目前及未來的教育需要。
3. 應以身作則履行公民的義務。
4. 應積極支持及推廣借貸教育。
5. 應關注地區性理財數據及參與社區活動審慎理財重要性。
6. 應注意時事,關心社會問題,並致力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
7. 當公眾意見分歧時,應尊重不同的立場和觀點。
8. 應致力培養理財觀念等意識給予大眾。
第三章 權利
3.1 一般權利作為公民,信貸行業從業員應享有法律賦予的一切權利及基本人權。
3.2 作為融資行業及相關行業從業員的權利 作為從業員有權:
1. 根據專業所建立、保持及執行的專業及道德準則,註冊。
2. 在放債人條例的環境中工作。
3. 對各種資料和觀點,包括有爭議性問題,運用專業判斷加以陳述、演 繹和批判。
4. 通過學習、進修、考察等,維持及提高專業水準。
5. 在信貸行業從業員過程中根據專業判斷,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7. 拒絕透露在專業服務過程中獲得的資料。
8. 爭取有利於信貸行業從業員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
9. 對教育問題公開發表意見。
10.當其職務受服務機構的措施影響時,要求出席有關會議及發言,並索閱會議文件。
11. 在不損其專業職責的前提下,顧員享有合理的假期。
12. 拒絕與職務無關的非專業工作。
3.3 作為僱員的權利作為僱員,信貸行業從業員有權:
1. 謀求與其資歷相符的職位,並獲公平考慮。
2. 繼續受聘,除非通過公正的程序,確立解僱或終止聘任的理由。
3. 在簽訂聘約前,獲得聘任條件及規例的詳盡書面通知。
4. 享有充份保障個人身心健康、安全及財物的服務環境。
5. 獲悉對其本人的評核程序並提出意見。
6. 要求如實獲悉對本人優缺點的評核,在需要時提出申訴。
7. 不因性別、種族、膚色、國籍、信仰、宗教或政見而影響其受聘或續 聘條件,及其升職機會。
8. 在有任何措施將影響其受聘情況時,迅速接獲對有關措施的書面解 釋。
9. 獲得對其投訴的公正處理,並以包括仲裁在內的正當方法解決糾紛。
10. 參加職工會,參與保障僱員權益的活動。
11. 對不合理的合約條文循各種正當途徑提出異議。
12. 在申請其他職位時,獲原僱主發給確實資料的離職證明文件。
第四章 ESG
4.1 環境、社會及管治(ESG)議題越來越受到財務業界的關注不同利益相關方期望財務公司採取更積極的態度,來管理ESG風險和機遇,並將其作為經營業務戰略的一部份。
4.2 為了讓財務公司從業員深入地了解ESG議題,將其與業務戰略整合提供分步操作指引和建議,並分享與知名企業代表進行的訪談。相關內容將有助財務公司處理在ESG價值驅動力與可持續業務模式整合過程中的關鍵議題。
4.3 我們的指南旨在幫助財務業界通過三個關鍵階段將ESG循序漸進地整合至其業務中。在每個階段,我們將提出財務公司需要特別關注和應對的地方到目前為止,本港2430間財務公司並未有全面ESG報告指引。故財務公司真的準備好將ESG議題與核心業務整合,並全心接受ESG的真正益處,我們在調查發現,10%的財務公司曾參與環保概念活動,沒有將ESG作為重要關注點與實際業務整合。
4.4.1 基礎要素設定:
就財務公司及其主要利益相關方對“ESG”的理解和定義達成共識建立企業使命感,以彰顯ESG整合到業務中的重要價值管理層定調,以推動ESG的實踐。重要性評估 識別、優先排序和確立公司應關注的最重大ESG議題,以優化資源的運用
4.4.2 強化核心要素
管治加強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並開展積極管理以及ESG議題的持續對話+風險管理有系統地識別、評估和應對業務運營中與ESG相關的風險戰略以公司總體願景和使命為指導原則,制定ESG戰略,並將ESG
納入戰略規劃。
4.4.3 關鍵績效指標
確定度量和評估ESG績效的KPI和目標,旨在提高短、中及長期的ESG績效 KPI(關鍵績效指標(英語: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簡稱 KPI),又稱主要績效指標、重要績效指標、績效評核指標等,是指衡量一個管理工作成效最重要的指標,是一項數據化管理的工具,必須是客觀、可衡量的績效指標。這個名詞往往用於財政、一般行政事務的衡量。是將公司、員工、事務在某時期表現量化與質化的一種指標。可協助將優化組織表現,並規劃願景) 。
4.4.4 傳達相關工作:
匯報和鑑證在不同的溝通渠道(例如年度ESG報告或網站)中披露公司的ESG願景、戰略和績效,委託第三方對ESG報告或ESG數據進行獨立鑑證,以獲取利益相關方對報告和數據質量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