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涉及財務公司案件分享之二 —- 無放債人牌照借出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融資行業從業員協會法律委員
潘志豪律師
背景:
- 涉及的當事人:
- 原告:
- 陳XX先生(「艾倫」)
- 永恆XX有限公司(「EXL」)
· 被告:
· 當事人關係:
- 艾倫與菲X曾有過戀愛關係,並於 2012 年接近結婚。
- 雙方均為金融及商業行業的專業人士。
- 艾倫是擁有自己會計師事務所及投資公司的專業會計師。
- 菲X是會計學畢業生,曾任上市公司中國XXX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XX」)的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索賠:
艾倫及 EXEL 對菲菲提起法律訴訟,追討 2012 年至 2013 年間 向她提供的三筆貸款總額港幣 39,200,000 元及利息。
- 第一筆貸款:港幣 20,000,000 元
- 第二筆貸款:港幣 15,000,000 元
- 第三筆貸款:港幣 4,200,000 元被告的立場:
· 第一筆貸款:
- 菲X主張港幣 20,000,000 元是艾倫的贈與,而非貸款。
· 第二筆貸款:
- 她聲稱在 2015 年已全數償還港幣 15,000,000 元的貸款,通過兩次付款總計港幣 16,983,539 元。
· 第三筆貸款:
- 她主張港幣 4,200,000 元是提供給她的前男友陳XX先生(「YT陳」),而她並未涉及其中。
· 另有主張:
- 她進一步辯稱艾倫及 EXL 未持有《放債條例》(第 163 章)
(“MLO”)的牌照,因此無法執行貸款協議。需決定的主要問題:
- 第一筆貸款的性質: 是貸款還是贈與?
- 股份協議的存在: 是否存在此類協議,及償還金額是否與此協議或第二筆貸款相關?
- 第三筆貸款協議: 據稱協議是否存在,貸方為誰?
- 第三筆貸款的接收: 菲X是否收到了港幣 4,200,000 元?
- 放債人指控: 艾倫及/或 EXL 是否為未持牌的《放債條例》下的放債人?
- MLO 下貸款的可執行性: 如為未持牌放債人,否認追討貸款是否不公平?
法院的分析及裁決:
- 可信度評估:
- 法院評估了艾倫及菲X的可信度,考量他們的證詞及支持文件。
- 第一筆貸款(港幣 20,000,000 元):
理由:
- 無證據支持該筆款項為贈與的主張。
- 此交易與「股份協議」相關,艾倫協助菲菲購買中XXX的股份。
- 同時的文件及後續行動支持艾倫的說法。
理由:
- 菲X所作的兩次付款與終止股份協議相關,非償還第二筆貸款。
- 艾倫對付款的解釋更具可信度並有證據支持。
- 菲菲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賬目或文件證明已償還。
- 第三筆貸款(港幣 4,200,000 元):
- 法院結論: 艾倫與菲菲之間確有此貸款協議,且菲菲已收到款項。
理由:
- 證據顯示支票交付給菲菲並存入 YT 陳的賬戶。
- 法院駁回菲菲聲稱未收到支票或款項的說法。
- 無合理理由認為艾倫會直接借款給 YT 陳而不涉及菲菲。
· 放債人指控:
- 法院結論: 艾倫及EEL 並非 MLO 下的未持牌放債人。
· 理由:
- 貸款是應菲菲要求提供,而非作為放債業務的一部分。
- 無證據表明艾倫或 EEL 從事放債業務或廣告此類服務。
- 菲菲所引用的過往貸款為孤立事件,未能建立放債活動的模式。
· 與審訊延期相關的費用:
- 背景:
- 審訊原定於 2024 年 5 月 20 日開始。
- 菲菲因醫療手術請求延期,但首次缺席且未提供充分的醫療證明。
· 法院決定:
- 命令菲菲支付因延期產生的費用,簡易評估為港幣 37,500元。
結論及命令:
· 作出以下命令:
- 第一筆貸款: 菲X需支付艾倫港幣 20,000,000 元及自令狀下達之日起以銀行公債利率加 1%的利息,直至判決入案,然後按判決利率支付至全額償還。
- 第二筆貸款: 菲X需支付 EEL 港幣 15,875,000 元及自 2013 年 7月 4 日起以每月 1%的預判利息,直至判決入案,然後按判決利率支付至全額償還。
- 第三筆貸款: 菲X需支付艾倫港幣 4,200,000 元及自 2013 年 3
月 26 日起以每年 10%的預判利息,直至判決入案,然後按判決利率支付至全額償還。
- 費用: 菲X需支付原告訴訟費用,包括保留費用,如未達成協
議,需由稅務機關核定。
- 法院授予兩位律師的證書,認可案件的複雜性及涉及的利害關係。
主要收穫:
- 法院徹底評估雙方的可信度,重點依賴文件證據。
- 艾倫的一致且有文件記錄的說法勝過缺乏支持證據的菲菲主張。
- 有關艾倫及 EXL 為未持牌放債人的指控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
- 因菲菲造成的不必要的延期,法院酌情判處費用。注意事項:
- 此判決強調在法律爭議中,特別是涉及大量財務交易的案件中,可信證據和文件的重要性。
同時突顯法院在處理未持牌放債聲稱時的態度,需有明確證據證明從事放債業務,而非孤立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