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名及會址
1.1 本會定名為「融資行業從業員協會」(以後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he Association of Financing Industry Practitioners」(AFIP)。
1.2 本會之會址將設於香港北角英皇道370號至374號振華大廈5F A室。
2.本會宗旨
2.1制定信貸操守守則,並提高大眾對信貸行業的了解。
2.2代表會員向外界發表同信貸行業議題有關的統一意見和評論。
2.3為同業提供意見交流及經驗平臺,作為彼此交流及促進信貸行業未來發展的台階。
2.4推動及加強同業從業員的專業操守。
2.5提升行業的專業形象,並確立本行業在公眾認知中的重要性。
3. 會務使命
3.1致力加強從業員對放債人條例的認識及關注;
3.2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服務,維護會員權益;
3.3 提升行業的專業形象,並確立本行業在公眾認知中的地位;
3.4 提供專業技術交流,提升會員技能;
3.5舉辦文化、康樂、體育及義工活動,擴闊會員人際網絡;
3.6 引領信貸行業踏上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道路上,將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全面整合到信貸行業發展業務當中;
3.7 在融資行業的事務上與政府及有關機構進行磋商,盡力與政府各部門表達意見,以求改善及保護融資行業從業員在法律上的權益。
4. 核心價值 信守專業,積極主動,以人為本是本會的核心價值,本會的工作方式,從溝通到決策,勢必建基於這些核心價值之上。
4.1 信守專業
本會務必以身作則,為業界和社會大眾樹立良好的專業榜樣。無論是制定融資行業從業員守則, 抑或是堅守操守誠信,本會理當秉持最高的專業標準,以維護公平公正為己任。本會將透過融資行業守則、及相關行業監管指引,清晰地傳達對從業員的期望,確保他們符合本會標準。本會亦將積極推動學習文化,為從業員提供培訓機會,支持他們延續專業發展。
4.2積極主動
面對新冒起的監管挑戰,業內急速的科技創新和其他結構性變化,本會定必未雨綢繆,事先作好準備,定期檢視,並在有需要時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意見。 本會亦將調整人力資源,以應付不斷轉變的市況及帶領本會達至長遠發展藍圖,積極主動追求精益求精的信貸專業文化。
4.3以人為本
本會視行內從業員為最寶貴的資產。 為達至從業員安居樂業的定位,突顯本會在信貸業界的地位和角色,本會將致力推動業界,提供充滿溫馨活力的工作環境,讓從業員可以透過多種學習方式和技術訓練,提升工作能力和領導才能。
5. 職權範疇
5.1 蒐集,接收,傳遞有關信貸行業的資訊;
5.2 接收及處理從業員對信貸行業的疑問及投訴,並向他們提供意見;
5.3 透過不同形式教導從業員對放債人條例及相關監管制度的認識;
5.4提供法律意見,爭取向政府表達改善及保護從業員在法律上的權益;
5.5 監察會員操守。
6.本會組織架構
7. 會員
7.1 凡屬融資或相關行業從業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會員。(附見9)
8. 會員權利及義務
8.1 所有會員均有權出席本會之全體會員大會,並享有提名、被提名、選舉及被選舉等的權利。
8.2 會員授權代表均可出席各會員大會會議,藉以掌握討論內容及發表意見;會議記錄亦可供本會會員查閱。
8.3 所有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及以會員價,報讀由本會舉辦之職能培訓課程。
8.4 所有會員均可登入本會網頁或網上平台,接收最新的市場資訊及與本會會員交流訊息
8.5 所有會員必須:
8.5.1 足額繳交年度會費及按本會第十九條所規定收取的其他費用;
8.5.2 遵守本會之章程;
8.5.3 遵守放債人條例以及相關監管條例;
8.5.4維護本會聲譽,樹立專業從業員形象;
8.6 會員如出現公司轉職、法定地位或工種性質改變等的情況,須以書面通知本會更新;
8.7 本會會員需承擔之負債僅限於尚未繳清之會費及其他費用;
8.8 本會會員可以向執行委員會表達意見及提出建議。
9. 會員申請資格
申請為會員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9.1 須為融資或相關行業從業員;
9.2 從業超過三個月並由一名會員推薦;
9.3 須提供公司証明文件;
9.4 必須遵守本會遴選委員會不時修訂的其他條件;
9.5 遴選委員會保留拒絕接受任何會籍申請之權利。
10. 會員福利
10.1 定期接收協會公告、協會交流平臺「智財雅聚」 的最新資訊 ;
10.2 獲邀參與會員聚會, 拓展網絡及機遇 ;
10.3 以會員價參與協會舉辦的講座、課程及其他服務 ;
10.4 以會員價參與內地或海外文化學術交流活動 ;
10.5 以會員身份於協會網站或其它網絡渠道上獲得公司推廣及發佈機會,並 享有其它會員優惠;
10.6 以會員身份向協會表達意見和提出建議。
11.會議及法定人數
11.1 本會會員將被邀出席或透過書面處理下列會議:
11.1.1.會員周年大會
(1)會員周年大會在每年財政年度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完結,並完成核帳後,盡快舉行,大會不得遲於每年三月底舉行。
11.1.2.會員例會
(2)任何除會員周年大會之外的其他會議皆稱為「會員例會」。
(3)會員例會可由委員會召開或應召集人要求召開,可以實體場所或視像網絡進行。
11.2. 會員周年大會處理之事務
11.2.1 通過執行委員會報告,回顧會務及策劃未來會務發展方針。
11.2.2每年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增加執行委員成員並公佈投票結果。
11.2.3通過本會上一財政年度之帳目及討論本會財政狀況。
11.2.4 討論本會任何其他事宜。
11.3 只有會員周年大會或執行委員才有權由有表決權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議決訂立、變改、修訂及刪除本章程(更改會址除外)。
11.4 於會員周年大會舉行前四星期以內加入之新會員則不能在當屆的會員周年大會上投票。
11.5 每次會議舉行之地點由執行委員決定。
11.6 秘書須奉執行委員的指示擬訂會員周年大會或會員例會的通知書和議程,並依照執行委員會議決的辦法,於大會舉行日期之二十一日前將議程及通知書發給各有
11.7 召開會員例會的通知書和議程,應不少於大會舉行日期前十四日發給各有表決權的會員。會員例會處理的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的事項。會員例會的決議,與會員周年大會之決議不能有抵觸。如需要修改章程,則需將擬訂之修改在議程中列明。
11.8 任何會員周年大會需有不少於百份之五十有授權書代表及有表決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除有關更改本會會址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凡大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有表決權的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生效。
11.9 會議規定時間開始後30分鐘,若出席周年會員大會的會員未達到法定人數,召集人需宣佈即時散會或延期召開。 由召集人另行通知各本會會員舉行延期大會之日期、時間及實體地點 (或以視像會議舉行)。出席視像會議者須被視為在席。 秘書須將召開延期大會或視像會議之通知書及議程發給每一會員。屆時出席延期大會之有表決權會員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會上討論之議決結果,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11.10 執行委員會成員將主持每次會員例會,於會議規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未見執行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時,各出席委員可互選一人為該會員例會之主席。
12. 選舉及不記名投票
12.1 凡在會員周年大會中,所有選舉或其他以不記名投票決定之事項,須被委任的其他委員會成員依據本會選舉條例而委任負責該事項之選舉主席負責辦理。
12.2 秘書或由委任的其他委員會專責分發選票,但只限於發給有表決權的會員。
12.3 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簽名。選票必須用本會的信封封好,在委員會指定的日期前,將選票寄回或親自交回本會登記辦事處,辦事處須設置已封閉的投票箱。執行委員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須委派人員監視及保管投票箱。
12.4在會員周年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互選兩名或以上監票員,在委員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主席督導下負責收集投票箱,進行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13. 決定票
13.1 任何會議的正式議決須以大多數票通過,如贊同與反對雙方人數相等時,在周年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召集人除可以普通身份投票外,享投決定票權。 在會員例會中,會議主席除可以普通身份投票外,享投決定票權。
14. 會議內容
本會秘書將為會議程序擬就適當之會議記錄。
15. 執行委員會
15.1 管理及控制本會事務之權力將賦予執行委員會;
15.2 執行委員會始初由十三人組成,每年可增減執行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會員於每年周年會員大會可作參選申請;
15.3 組織
15.3.1 執行委員會始初有十三名委員
15.3.2 執行委員會於周年會員大會後一個月內組成,各委員將被指派指定職務。
15.3.3每次活動,由執行委員會中選出活動主席,處理及安排事務
15.3.4 執行委員會成員須受僱於融資或相關行業至少十年,並為本會章程第九條所規定之會員。
15.4 執行委員會須致力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護會款,以免浪費或被濫用.
15.5遇有執行委員會委員疏忽職守、不誠實、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或為本會利益之故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在得到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同意下予以停職或革職。凡經委員會停職或革職之委員,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上訴結果為最終的議決。
15.6 執行委員會如認為會員的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經證明屬實者,可予以譴責或革除會籍,而此等譴責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上訴結果為最終的議決。
15.7 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15.8獲提名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會員,須已全數繳付年費。所有在協會擔任職務者及執行委員會成員,均須全數繳付年費。
15.9 執行委員會會議及法定人數
15.9.1 執行委員會將舉行會議商討事務,除非另有決定,否則委員會每年必須召開不少於六次會議,執行委員會由召集人提議召開,時間及地點由召集人確定,當中七成委員出席即可成為會議之法定人數,凡委員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的過半數委員通過, 即屬生效。
15.9.2 執行委員會會議,於會議規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出席該會議的執行委員會可在其中選出一位委員為該次會議主席。
15.9.3除非經大部份委員同意另作安排,召集人或秘書將以通告形式通知執行委員會委員開會日期、時間、實體地點(或採用視像會議)、及商討事項。
15.9.4 任何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之決議,不能因網發信息或寄發通知給任何一位委員意外遺漏或寄失而宣告無效。
16. 遴選委員會
16.1遴選委員會以五名 (主席一人及四名委員) 組成;
16.2甄選申請過程公平公開,不應出現一些令申請人感到意外或疑惑的事情;
16.3 須對申請人作出適當的品格評估;
16.4 每年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將在每年年初經執行委員會內部選舉產生。
17. 上訴委員會
17.1凡經執行委員會裁決之個案,會員可於14日內提出上訴。
17.2上訴委員會將覆核有關個案並重新裁決,是次裁決結果為最終的議決。
17.3 組織
17.3.1上訴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
17.3.2上訴主席一人及四名委員
18. 印章
18.1本會須設有一公有印章,由公司秘書保管。只有在執行委員會授權下方可使用。
18.2凡執行委員會代表本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而加蓋本會之公有印章者,該等契約或文件須由執行委員會為此事而委任的一名執行委員,並須由執行委員連同多一名執行委員見證人連署杗方為有效。
19.會款之動用
19.1經費在執行委員會授權下只作下列用途︰
19.1.1支付本會職員及辦事人員之薪金、津貼及處理會務的開支。
19.1.2支付本會之行政費用包括審計本會帳目的開支。
19.1.3支付經會員周年大會或由召集人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的任何其他合法用途所需的款項。
19.2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
19.3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所有收入於扣除本會開支後將用作會員福利或提升專業技能或學術用途。
20. 申請程序
20.1 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者,須將其入會申請書連同現金或入會費支票交予本會。入會費支票抬頭為「融資行業從業員協會有限公司」,入會費為港幣$500.00元正,需每年繳付,申請書的內容及入會費用由本會規定並可修改。
20.2 本會在收到填妥之申請書後七日內進行考核,並將其決定以書面或利用電子形式通知申請者。入會申請書一旦獲本會接納,申請者的名稱或姓名將展示於本會的會員名冊。而不獲接納者,本會將退還已繳付的入會費用。
21. 會費
21.1 每名會員須於每年繳交年費,年費為港幣$500.00,其數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及作出調整。
21.2 繳付會費通知書將於會藉到期日前一個月,以電子形式通知或網郵寄方式寄送會員登記地址。
22.3 會費一旦繳付概不發還,但經執行委員會同意,認為其有充足理由者除外。在特殊情況下,執行委員會有權批准本會會員繳付低於當時規定的費用。
22. 暫時中止及終止會籍
22.1 會員如欲终止會籍須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
22.2 在以下情況下,執行委員會有權暫時中止或終止會員的會籍:
22.2.1 凡不符合第七條之規定者;
22.2.2 凡會員不履行第八條所規定之會員義務者;
22.2.3 凡會員不符合第九條所規定之本會會員資格者;
22.2.4 如執行委員會認為其操守或行為對本會的聲譽有損者;及
22.2.5 會藉到期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付會費者。
22.3 執行委員會每三年核實所有會員的會籍狀況。執行委員會有權暫時中止或終止會員的會籍。
22.4 本會設有上訴委員會,處理有關會籍上訴事宜,並對有關會籍事宜,有最終決定權。上訴委員會由五人組成。上訴委員會成員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並由執行委員會委任其中一名上訴委員會成員作為上訴委員會主席。
22.5 本會設有法律委員會,負責向會員提供法律意見,成員由資深法律專家擔任。
23. 更改會址
23.1 更改會址必須提交執行委員會決議,並得到2/3執行委員會委員贊同方可更改,且必須在更改會址前一個月通知各會員。
24. 修改章程
24.1 本章程可按實際需要加以修改,按照當年年度執行委員會2/3投票通過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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